不久前,河南鄭州的殷先生把錢包弄丟了,正在發愁的時候,突然接到一個電話,說錢包找到了,讓他去認領,可就在殷先生欣喜萬分的時候,接下來的事情讓他有些始料未及,殷先生興沖沖地如約來到公司,結果被告知這是有償服務,如果想把錢包領走必須得掏點手續費(5月 30日中國廣播網)。
“中國之聲”特約觀察員吳永強認為,存在即合理,況且這個公司通過工商部門得到合法注冊,具有一定合理性,工商部門會按照相關規定和條款進行審核;再一個,這類公司的出現至少已有好幾年了,從側面反映出存在的合理性。
而我以為,這種“招領公司”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首先,我國法律并不保護對這種盡管屬于“善意占有”的占有權,也就是說,把撿來的東西據為己有是不合法的。雖說“招領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據為己有的惡意,但如果出現與失主達不成協議的情形,失主拿不到失物,“招領公司”又不肯退還,那么這個失物又該如何處理呢?一直存放在“招領公司”,豈不形成實際占有的事實?
其次,“招領公司”對失主丟失物品的迅速撿拾,且先排除有無同小偷合作的可能,這種迅速撿拾是對失主可能自己找回丟失物品機會的剝奪。打個比方,如果某人把物品遺忘在某處,但可能瞬間便會想起,然后回頭找尋,而這時候卻不及屬于專業公司的迅速,轉眼間已經變成了別人的“有償索回商品”,“招領公司”豈不是有趁火打劫之嫌?
再有,“招領公司”的撿拾與從撿拾者手中的有償“收購”,既容易造成對某些暫存物品的誤撿誤收——本來是人家暫時放在某處的,卻可能被當作丟失物品撿走、“收購”,這種情形既然不好認定,那么就可能產生糾紛。到時候為難的肯定是派出所了——一方是有合法營業執照的“招領公司”,一方是物品的合法擁有人,這種官司該如何斷呢?
筆者認為,“招領公司”是一把“雙刃劍”,即便有一些合理性,也提供著服務,但目前看,在法律層面卻存在一些盲區。《民法通則》規定的“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所說的“費用”顯然指的是成本費用,而不是“利潤”,顯然沒有支持以“失物”作為經營商品謀取商業利潤之意。那么這種經營活動就不能以《民法通則》規定來解釋其合法性。
實質上,支持“招領公司”“合法”的并不是《民法通則》,而是工商機關的注冊登記。不論“招領公司”如何具備“勞務服務”的經營特征,不具合法性質的經營內容與方式都已經注定了注冊登記前提的不合理與不合法。
筆者以為,“招領公司”既然滿足了社會的某種需求而存在,那么相關立法就應當及時跟進,而不能以“存在即合理”來解釋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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